四、招生计划与合格范围划定及志愿填报 (一)我校校考各专业(方向)分省计划原则上按照合格人数与招生计划4:1投放。对专业加试合格生源不足4人的省份,原则上不投放招生计划。考生可于填报志愿前登陆我校招生网站 (http://zs.bcu.edu.cn) 或关注 “北京城市学院招考资讯”微信公众平台查询考试结果,我校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考生。 (二)考生填报志愿时,请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根据实际报考情况,计划可能有所增减。学校代码及专业代码请在当地招生办公室统一发放的招生报考资料上查询。 五、录取原则 (一)艺术类专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批次录取,文理兼收。在新高考改革的省份,不限定选考科目。 (二)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投档原则遵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三)录取专业时,按照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殊规定的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原则进行录取。 美术类专业: 美术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在专业课获得本省美术统考合格的基础上,且高考文化课总分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方有录取资格,录取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无单科成绩要求。 对于采取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课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对于采取顺序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对进档学生择优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总分+美术统考总分)×50%。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课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非美术类专业: 凡所报考专业(方向)属省统考范围内的,我校使用省统考成绩作为校考(专业加试)成绩;省统考范围内未涉及的专业(方向)需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校考(专业加试)并使用校考(专业加试)成绩;个别省份承认并使用省联考成绩。 录取原则是在高考文化课总分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校考(专业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校考(专业加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取高考文化课总分高的考生,无单科成绩要求。文化课总分仍相同情况下,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选考科目总分的成绩,对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 以上原则都基于教育部及各省招办相关政策执行,录取中使用的高考文化课总分是否包含政策加分以各省招办规定为准。若政策调整,则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六、违规处理与复查复测 (一)报考我校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须遵守国家高考考试纪律及北京城市学院相关考试规定,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者,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我校有权对录取新生材料进行复查与专业复测。对于复查材料存疑、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将组织专门调查。经查实属提供虚假作品材料、替考、伪造学历、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录取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对涉嫌犯罪的,及时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新生入学 (一)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体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在学校批准注册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三)学校实行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制度,并可协助学生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四) 关于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涉及退费时,按照《北京城市学院退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八、毕业证书及就业 (一)合格毕业生均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盖有北京城市学院公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北京城市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二)毕业生可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学校推荐,自主择业。 九、其他 (一)考生对校考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三日内向我校提出复核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010-62322657。 (二)我校艺术类招生考试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并接受学校纪委和社会监督。在招生考试和录取过程中,我校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考试相关工作;从未举办并从未与任何机构或个人合作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前辅导班或培训班;从未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以学校名义举办各类艺术类专业考前辅导班或培训班。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我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我校名义举办各类艺术类专业考前辅导班或培训班。如涉及以我校名义从事上述行为的,我校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维护学校的合法权利和声誉。希望广大考生及家长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举报电话:010-62322657。 (三)本简章公布后,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艺术类招生考试有新的政策调整,我校将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官网。 (四)本简章最终解释权在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 注:以上所有内容最终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咨询电话:13811555049、13811768892、13810710162、13810660261、13810004763、13810637925(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招生网址:http://zs.bcu.edu.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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