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普通类和艺术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时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征集后仍未完成的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其他省份。 第十九条 我校认可符合教育部及生源地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加分政策,考生按加分后的投档成绩排序,参加专业安排。 第二十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 1.对进档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录取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2.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于录取规则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3.进档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使用生源地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 4.进档考生同分排序规则。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相同时,上海、浙江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不限类按语文成绩、选考科目为物理的按数学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排序;江苏、福建、广东、重庆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历史等科目类)或数学(物理等科目类)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史类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数学、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数学、语文、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5.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只录取填报有此类志愿的考生。 6.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7.对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可以调剂到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其它专业录取,若均不符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进档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使用生源地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 1.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按照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档考生同分时,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历史等科目类)或数学(物理等科目类)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2.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江苏省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档考生同分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历史等科目类)或数学(物理等科目类)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贵州省、甘肃省考生投档成绩按照所在省份有关政策执行,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及我校本年度招生简章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录取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入学体检复查。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经查实有弄虚作假、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二十四条 符合要求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转专业,具体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按【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执行。 文科类专业:5200元/年; 理科类专业:5500元/年; 工科类专业:5800元/年; 艺术类专业:6800元/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6400元/年,国外学费按外方标准收取; 高校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专业:学费同其他普通学生,国外学费按外方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四人间宿舍每生每年人民币2000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以“扶持培育、奖励优秀、励志助学”为宗旨的评奖评优体系,积极构建“发展型资助”体系,形成了以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为主的“六位一体、联动助学”保障机制,赋能学生成长,激励全面发展。有关程序按国家、生源地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网提供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学费标准、录取规则、招生专业介绍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本科招生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联系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188号,邮编:215104 学校网址:http://www.sdwz.cn 招生网址:http://zs.sdwz.cn 电子邮箱:sdwzzs@qq.com 咨询电话:0512-66551901 咨询Q Q:1849026034 传 真:0512-66551906 监督电话:0512-67227571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苏州城市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苏州城市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审议通过,由苏州城市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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