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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城市学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简章(含艺术类)

新美考2021-5-10 17: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苏州城市学院

  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188号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3983,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于2020年12月经教育部批准,由苏州大学文正学院转设为苏州城市学院,学校隶属苏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办学定位为应用型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指向,立足苏州、面向长三角、辐射全国,紧密对接产业需求,坚持产教融合,坚持多学科协调发展,积极培育新兴学科专业,推进协同创新,努力建成有特色、有活力、有品位的高水平应用型高等学校。

  第四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苏州城市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苏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招生领导小组,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测试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并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延录取。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凡通过生源地省级招办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高考外语语种及要求: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考试语种必须为英语;报考日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考试语种必须为英语或日语;报考高校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考生,因部分课程以英文授课,要求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第十四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招生,各专业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办公布为准,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在其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五条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只招江苏省考生,专业成绩采用江苏省美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艺术类提前录取本科院校第二小批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后可报考。

  第十六条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在江苏省、贵州省、甘肃省招生。贵州省、甘肃省考生参加所在省份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省统考合格,且2021年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艺术类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批次控制线后方可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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