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章师范学院,创立于1908年,校本部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角洲高校园区,是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是江西省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南昌市人民政府确定为优先发展重点打造的市属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要 1、学校全称:豫章师范学院 2、校址: 校本部:南昌市红谷滩区梅岭大道1999号 邮编:330103 湾里校区:南昌市新建区湾里紫清路11号 邮编:330004 3、学校代码:13774(国标代码) 江西省考生报考代码:8233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院校 5、学制:本科四年 专科三年 6、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豫章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挂靠在招生就业指导处。 第五条 按教育部规定,学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生录取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学校成立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的分省分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数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七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由各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学校将通过学校官网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的报考生源状况,经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总原则: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政策法规及各生源省高校招生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高考综合省(市)的录取工作按照该省(市)相应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按照院校专业组模式投档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考生采取“招生计划 1:1 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所涉招生专业录取考生不满25人的,学校可将已录取学生先行告知后再调剂到同层次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学校开设的公共外语为英语;各专业均无面试加试要求;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十三条 所有招生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录取时审核考生体检信息,体检达不到录取标准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方式: 1、艺术类考生需参加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并达艺术类相应层次文化省控线。录取时按照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规则由高至低依次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本科按专业成绩由高至低录取,专科按文化成绩由高至低录取。 2、体育类考生需参加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合格,达到体育类本科相应层次文化省控线。录取时按照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规则由高至低依次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由高至低录取。 第五章 新生就读校区、报到、注册 第十六条 本科新生、专升本新生在校本部就读;专科中音乐表演(中外合作)、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专业新生在校本部就读,其他专科新生在湾里校区就读;五年一贯制师范定向生在湾里校区就读。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其进行体检复查,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复检中发现考生患有可不予录取的疾病,不予注册学籍。对发现因身体原因不适于在录取专业就读的,调整其专业;对不适于学校所有专业的,予以劝退并不予注册学籍。 第六章 资助、奖励 第二十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助学制度。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助学金每人每年按等级一等44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200元;学校还设立了德才奖学金,每年评选两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当地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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