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四川美术学院(英文名称:SiChuan Fine Arts Institute,国家标准代码:10655),创建于1940年,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学科、专业齐全的公办综合性美术学院。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学校现有黄桷坪校区(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108号)和大学城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路56号)两个校区,占地1106亩。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四川美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四川美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按“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四川美术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全国统一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本科招生的决议,领导管理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九条 2021年学校理论类、书法类、造型类、设计类、普通类五个大类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报考对象及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专业学习的要求,非色盲。 (四)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对应类别省统考,且统考成绩达到我校分省划定的成绩要求方可报名参加考试(未组织省统考及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除外)。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三)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四)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五章 考试事项 第十三条 报考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无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本科招生专业考试,不限于艺术考生报考,在高考后直接填报我校志愿即可,具体录取批次及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 报考理论类专业的考生,限艺术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或书法类统考且成绩合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艺术理论类专业统考要求以各省份最终确定的专业考核要求为准。符合以上报考条件的考生,在2021年高考后,志愿填报我校即可,具体录取批次及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书法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应类别的本科招生专业考试,是否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类别艺术统考或是否要求统考合格按各省份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造型类和设计类的考生,须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的艺术统考,且统考成绩达到我校分省划定的成绩要求,并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应类别的本科招生专业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 书法类考试科目为书法临摹、书法创作、印稿设计三科; 造型类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命题人物组合三科; 设计类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设计基础三科。 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第十八条 我校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具体安排及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美术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简章》及相关公告。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在造型类、设计类、书法类中选择其中一类报考,不可兼报。 第十九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在本科教学中仅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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