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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说明

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美院宝2025-10-21 07:55

黑龙江省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说明 

    

音乐类

  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音乐类专业省级统考是考生进入高校相关专业学习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旨在考查考生对音乐的感知、理解和表现能力,其评价结果是高校相关专业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音乐类专业省级统考分音乐表演、音乐教育两类,其中音乐表演类考试包括器乐、声乐两个方向,适用于音乐表演、流行音乐等专业,音乐教育类考试适用于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治疗、音乐教育、录音艺术等专业,音乐学等专业可根据招生院校要求确定参照音乐表演或音乐教育类相关考试要求。 

  二、考试科目和分值 

  考试包括乐理、听写、视唱、器乐、声乐五个科目。 

  总分为300分,不同类别考试科目分值如下: 

  (一)音乐表演类 

  1.器乐方向 

  考试包括乐理、听写、视唱、器乐四个科目,其中乐理15分、听写30分、视唱15分、器乐240分。报考器乐科目的考生可在器乐目录(见附件)包含的器乐种类内进行选择。 

  2.声乐方向 

  考试包括乐理、听写、视唱、声乐四个科目,其中乐理15分、听写30分、视唱15分、声乐240分。报考声乐科目的考生可选择美声、民族、通俗唱法。 

  (二)音乐教育类 

  考试包括乐理、听写、视唱、主项(声乐、器乐各选其一)、副项(声乐、器乐各选其一)五个科目,其中乐理15分、听写30分、视唱15分、主项165分、副项75分。主项选择声乐的考生,副项须选择器乐;主项选择器乐的考生,副项须选择声乐。 

  三、考试形式

  除乐理、听音科目采取笔试方式外,其他科目均采取“考评分离”方式,实行单人单场面试形式。“考评分离”是指在条件统一的考试环境中,按照统一标准对考生考试音频先进行高保真采集,以音频作为考生答卷,考试结束后再组织评委专家观看考生音频进行评分的考试组织模式。 

  四、考试内容和要求

  (一)乐理 

  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对音乐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音与音高、音长与节奏、常用乐谱符号、音程与和弦、民族调式与大小调式。 

  考试时间:60分钟。 

  (二)听写 

  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的音乐听辨能力与记忆力。 

  考试内容: 

  单音; 

  旋律音组:三音组、五音组; 

  旋律音程与和声音程:八度内(含八度)自然音程; 

  和弦:四种三和弦原位、转位; 

  节奏:6小节左右; 

  单声部旋律:高音谱表;8小节;调号为一升或一降;音域为f-a2以内。 

  考试要求:使用五线谱记谱,提供标准音a1参照。 

  考试时间:30分钟。 

  (三)视唱 

  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的识谱能力,音准、节奏与速度的控制能力,以及音乐表现力。 

  考试内容:新谱视唱,五线谱记谱,高音谱表;18小节旋律;调号为一升或一降;音域为b-e2以内。 

  考试要求:视唱前提供标准音a1参照,过程中无任何音响提示。考生本人现场抽取试题,有30秒的阅读备考时间,当听到标准音后立即开始视唱,一遍完成,视唱时长不超过60秒。自2027年起,考生须采用固定唱名法进行视唱。

  (四)器乐 

  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乐器演奏技巧和能力,以及对音乐作品的理解力和表现力。 

  考试内容:考生自备两首曲目(中外作品均可),在考试现场随机抽取一首背谱演奏。总时长不超过8分钟。 

  考试要求: 

  1.所有乐器不得使用任何伴奏(包括自动伴奏)。如发现考生使用伴奏,按违规处理,取消该科成绩; 

  2.在评分过程中,如发现考生填报的两首曲目为同一曲目,或发现考生现场表演与实际抽取的曲目不一致,按违规处理,取消该科成绩; 

  3.考生网上打印面试准考证时,须上传乐谱(PDF格式) 

  4.考生高考报名时须准确、详实填写曲目名称和曲作者,两者用逗号分隔。外国作品须填中文译名和英文名称。曲目名称仅包含作品名与作品编号,不得添加任何特殊标记或符号(如“;”“*”等);中文曲目名称需用书名号(《》)完整括注,汉字间不允许出现空格;外文曲目名称需用括号(())完整括注。 

  中国器乐作品曲目名称填报示例:《光明行》,刘天华;

  外国器乐作品曲目名称填报示例:《匈牙利狂想曲第11号》(Hungarian Rhapsodies S.244-No.11),李斯特。 

  (五)声乐 

  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水平及对音乐作品的理解力和表现力。 

  考试内容:考生自备两首曲目(中外作品均可),在考试现场随机抽取一首背谱演唱。总时长不超过5分钟(如选择歌剧咏叹调须按原调演唱)。 

  考试要求: 

  1.声乐科目要求清唱,不可使用伴奏。如发现考生使用伴奏,按违规处理,取消该科成绩; 

  2.考试时,考生可在演唱开始前使用考场内配置的钢琴弹奏两个音进行辅助定调,不可多弹; 

  3.在评分过程中,如发现考生填报的两首曲目为同一曲目,或发现考生现场表演与实际抽取的曲目不一致,按违规处理,取消该科成绩; 

  4.考生在高考报名时须准确、详实填写曲目名称和曲作者,两者用逗号分隔。外国作品须填中文译名与原文名称。曲目名称仅包含作品名,不得添加任何特殊标记或符号(如“;”“*”等);中文曲目名称需用书名号(《》)完整括注,汉字间不允许出现空格;外文曲目名称需用括号(())完整括注。 

  中国声乐作品曲目名称填报示例:《我爱你,中国》,郑秋枫; 

  外国声乐作品曲目名称填报示例:《我亲爱的爸爸》(Omiobabbinocaro),普契尼。 

  五、考查范围 

  1.听写、视唱考查的拍号范围:2/43/44/46/8拍; 

  2.听写、视唱考查的节奏型范围:采用基本节奏型,不出现跨小节切分节奏,不出现32分音符。 

  六、计分方式及成绩合成 

  考试过程中,各科目均按100分记录成绩。每科成绩按系数折算后生成该科最终成绩,各科最终成绩相加所得分数,按四舍五入取整后合成考生最终总成绩。 

  1.音乐表演类: 

  乐理(满分100分)×0.15=乐理最终成绩  

  视唱(满分100分)×0.15=视唱最终成绩  

  听写(满分100分)×0.3=听写最终成绩  

  声乐(器乐)(满分100分)×2.4=声乐或器乐最终成绩  

  音乐表演类(声乐)成绩=乐理最终成绩+视唱最终成绩+听写最终成绩+声乐最终成绩 

  音乐表演类(器乐)成绩=乐理最终成绩+视唱最终成绩+听写最终成绩+器乐最终成绩 

  2.音乐教育类: 

  乐理(满分100分)×0.15=乐理最终成绩  

  视唱(满分100分)×0.15=视唱最终成绩  

  听写(满分100分)×0.3=听写最终成绩 

  声乐(器乐)主项(满分100分)×1.65+器乐(声乐)副项(满分100分)×0.75=选择声乐(器乐)主项和器乐(声乐)副项的最终成绩  

  音乐教育类成绩=乐理最终成绩+视唱最终成绩+听写最终成绩+选择声乐(器乐)主项和器乐(声乐)副项的最终成绩


  附件:器乐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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