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学校审批可以转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平转,其他年级降级转,毕业年级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内容由中外合作双方共同承担,教学过程全部在平顶山学院完成。学生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符合中方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将颁发平顶山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在项目学习期间,符合外方入学要求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自愿选择赴外方完成学业,达到外方授予学位条件的,经中外双方审核合格者可获得双方文凭。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学历证书信息提交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原则上学历信息注册后不再受理信息变更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联系方式: 平顶山学院招生信息网: http://zsxx.pdsu.edu.cn/ E-Mail:zhaosheng@pdsu.edu.cn 咨询电话:0375-2657796、2657677、2657797 监督电话:0375-29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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