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录取分数线的确定。 普通类分物理、历史两类分开划线;艺体类不分物理、历史,按计划类别统一划线。 (1)普通类:本、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普通类(物理)、普通类(历史)本、专科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结合生源情况分别划定。 (2)艺体类: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考生文化分、专业省统考成绩等因素,结合生源情况综合考虑,分不同专业类别,分别划定音乐类[含音乐教育、音乐表演(声乐)、音乐表演(器乐)]、舞蹈类、表(导)演类(含戏剧影视表演、服装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播音主持类(含普通话、粤语)、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体育类文化分和专业省统考成绩分数线。戏曲类省际联考本科层次单独划定文化分数线,专科层次划定文化分和专业省际联考成绩分数线。 (3)划定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线,按照普通类(物理)、普通类(历史),参照往年一本批次院校招生计划比例划定。主要用于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等特殊类型以及其他有相应文化成绩要求的院校(专业)招生录取参考。 (4)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专业批次录取。高校若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能力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允许开展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校,不得低于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5)高校少数民族班、预科班以及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单独划线。 37.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的投档原则、比例及顺序按《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执行。 (1)高校要根据省招生办公室预投档的生源情况,及时反馈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增加计划的,省招生办公室按增加计划后的计划数以1:1比例投档;未反馈的,按原计划数1:1比例投档。 (2)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是以院校专业组为投档单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实行一次性投档。平行志愿投档时,按考生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院校专业组志愿。只要考生所填报的院校专业组志愿中被检索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专业组,即向该院校专业组投档。投档后,其他所填报的院校专业组无效。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专业组,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志愿投档机会。如果考生档案投档到某院校专业组后,因故被退出,将不再补投到该批次平行志愿的其他院校专业组。 38.非平行志愿(顺序志愿)批次的投档原则、比例及顺序。 (1)省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最低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视实际情况适当控制各院校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不超过1:1.2,按考生成绩排位从高到低投档,即第一次投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尚有缺额的,进行补投,投第一志愿及后续志愿。 (2)少数组织校考的高校艺术类专业,省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的文化分数线进行投档。 39.高校严格按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应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按志愿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更改录取的高校;凡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当年录取资格。 40.录取原则。 (1)高校根据公布的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原则及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录取时,需认真参阅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并将经公示的综合 素质评价要求作为高校录取或退档依据之一。 (2)高校必须按省招生办公室的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又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的,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高校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3)春季高考被高职院校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夏季普通高考,并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得参加专科层次院校的录取。如被本科院校录取,则原高职院校录取资格自动取消。 (4)各高校须在投档比例数内完成招生计划。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由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填报征集志愿的资格线,面向未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进行二次录取。 (5)高校退档,必须注明详尽、具体的退档理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备案,对不符合规定退档或退档理由不充足的,将退回高校复议。如高校坚持退档,由高校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6)由于省招生办公室或高校工作失误或执行政策有偏差造成考生落选,省招生办公室和高校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7)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1.高校新生录取名单通过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系统报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录取名册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电子签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高校依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打印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等通过规定渠道一并寄送给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新生报到入学后,高校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42.被录取新生户籍迁移按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广公(治)字〔2015〕9号)执行。 43.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对弄虚作假、违规录取及其他不符合录取资格的考生坚决取消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同时被高职院校在春季高考录取和本科高校在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高职院校应办理取消其入学资格,不得接受其报到注册。 八、高考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 44.高考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广东省高考加分项目和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招〔2015〕6号)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4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非平行志愿(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符合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必须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示后无异议方能予以认可。凡申报普通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必须在考生所在中学、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以及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高中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逾期未申报的,不得补报,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未经公示的,不能获得相关加分资格。同时取得多项加分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九、招生管理职责 46.省招生委员会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科目试题的命制工作,并加强命题、评卷、考务工作队伍建设;负责本省区域内组织高考及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省级统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卫生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等工作。负责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高等职业院校分类招生等省级统一考试的命题、组考,并对考试安全负责;指导、监督属地有关高校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我省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咨询公共服务、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省级招委会解决不符合本省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合理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我省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47.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本辖区区域内高考及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省级统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卫生防疫、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高等职业院校分类招生等省级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咨询公共服务以及其他有关工作。配合解决不符合本省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4)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宣传指导,承担评卷老师的推荐和培训工作; (5)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合理待遇; (6)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辖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7)招生录取期间,各地市要安排人员参加省招生委员会组织的统一招生录取工作,负责来访咨询及其他工作。 十、招生经费 48.各级考试机构的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保障。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保障。 49.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省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50.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制卷、运卷、监考、评卷、巡考、试卷保密值班、录取等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取得的报酬应不计入绩效工资范畴。 十一、招生工作纪律 51.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规 定,严格遵守《关于印发〈广东省严肃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招〔2015〕16号),自觉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52.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对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含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等,下同)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进行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在春季高考或夏季高考中作弊的考生,按照本年度高考作弊处理。 53.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十二、附则 54.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55.特殊类型招生(含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残障生单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高职院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等)的高校或专业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6.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57.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58.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教育部有最新要求的,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59.本规定由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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