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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舞蹈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北京舞蹈学院新美考2024-5-16 14: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了确保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考试行为,切实维护好考生的合法利益,特制订此章程办法。

第二条 我院全称为北京舞蹈学院,是国家公办的独立设置艺术院校,隶属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层次为本科,对在规定年限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舞蹈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办学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路1号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北京舞蹈学院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设立“北京舞蹈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主管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等组成。全面负责学院的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审核每年度的招生简章、招生章程、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北京舞蹈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我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各二级学院及系部党支部对本院系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履行主体责任。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院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要求,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经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学院常委会、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我院所有专业(含招考方向)均为文理兼招,不设选考科目要求。对于设置分省计划的专业(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艺术管理专业),如遇投放计划省(区、市)为艺术类分文理,则只编制文史类计划,具体计划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我院不设预留计划数。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招生录取规则

1、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除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艺术管理、新疆协作计划外,学院所有专业(含招考方向)均不认可政策性加分。

2、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我院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入学后公共外语课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需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规定。

第十三条 由院长签发并盖有学院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以及《入学须知》由我院招生办公室于8月底前直接寄发给考生。

 

第五章 学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舞蹈表演专业、舞蹈编导专业每人每学年15000元;舞蹈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每人每学年10000元;舞蹈教育专业每人每学年12000元;艺术管理专业每人每学年8000元;住宿费:每人每学年900元/750元(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有所区分)。

第十五条 根据《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20}22号)等相关资助政策的文件规定,北京舞蹈学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建立了包括奖学金、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多项措施在内的较完整的学生资助体系,并根据学院各项资助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入学复查:新生入校后,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若遇国家法律、法规、章程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我院将以有关政策为准,及时修订此章程办法。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舞蹈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10)68935788

传真:(010)68451413

联系地址:北京海淀区万寿寺路一号北京舞蹈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1

联系人:栾老师

北京舞蹈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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